中央依法治国办联合相关部门
发布食药监管执法司法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报2020.1.10公布)
NO.1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一)江苏付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1.基本案情
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付某某知道其从上家购进的“曲芝韵”、“古方”等非正规渠道生产的减肥胶囊可能含有危害人体健康成分,仍通过被告人张某等人在网上销售。张某在收取买家订单和货款后,将买家信息、货物种类、数量通过微信发送给付某某,付某某根据张某的发货订单,从广东省广州市将减肥胶囊及包装材料寄给张某的客户王某、贡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金额共计21万余元。2018年4月8日,公安机关在付某某处查获“曲芝韵”减肥胶囊2705瓶、“古方”减肥胶囊2475瓶、粉色胶囊3107瓶、散装胶囊20余公斤及包装材料、快递单、账本等物品。经检测,从付某某处查获的“曲芝韵”、“古方”、粉色减肥胶囊及散装胶囊中均检测出法律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
2.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2019年)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张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二被告人涉案金额均超过20万元,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依法惩处。付某某、张某共同实施的销售行为部分,构成共同犯罪。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付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被告人张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万元;扣押的有毒、有害食品依法没收。
3.典型意义
近年来,危害食药安全犯罪出现向互联网蔓延的新趋势,犯罪分子利用淘宝等网店、微信朋友圈及快递服务等便利条件实施犯罪,参与人员多,牵涉地域广,犯罪手段隐蔽。相关部门不断提高打击力度,应对危害食药安全网络犯罪的新趋势,取得良好效果。本案中,被告人付某某从他人处购进非正规减肥胶囊产品,通过张某等人在网上销售,张某通过网络向其客户加价销售,将订单信息通过微信发给付某某,由付某某直接发货,一、二审法院认为付某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综合发货明细和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并结合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认定销售数量和犯罪金额,认定和处理依据确实、充分,为有力打击危害食药安全网络犯罪提供了经验和参考。
(二)陕西李某某等非法经营案
1.基本案情
2009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挂靠西安某医药公司,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李某某将非法购进的药品存放于其租赁的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三处民房内,后加价销售给药店、个人及其实际控制的西安市某诊所。被告人李某利在明知李某某没有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受雇于李某某负责管理库房药品发放、记账,帮助其销售药品。2017年2月22日,公安机关在李某某租赁的民房内查获大量未销售的药品及销售账本。经鉴定,李某某、李某利非法经营药品的金额共计16383365.12元。
2.裁判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2018年)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利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金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某作为经营负责人,联系挂靠单位、租赁房屋、购买药品、雇佣并指使他人对外销售,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利受雇于李某某,负责药品收发、记账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李某利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扣押在案的药品依法予以没收。
3.典型意义
食药安全监管要严把每一道防线,不仅要严管生产环节,维护生产秩序,保证食品、药品质量,还要严管流通环节,维护流通秩序,打击非法经营等行为。药品生产、储运、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专业性强,风险性高,加强药品经营许可监管,严管流通秩序,对保证药品安全亦尤为重要。被告人李某某等非法经营一案是发生在药品流通领域的一起重大典型案件。李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采取挂靠有经营资质企业的方式,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从2009年至2017年案发,无资质从事药品经营达8年之久,经营行为长期脱离监管,销售金额达1600余万元,严重破坏药品经营管理秩序,依法惩处各被告人,对有效扼制相关犯罪,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三)河南吕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1.基本案情
自2013年起,被告人吕某某购进生产设备及空胶囊壳等大量生产原料,先后伙同被告人吕某省、吕某伟、吕某运(另案处理)等人辗转在河南省中牟县白沙镇大雍庄、沈丘县南杨集、冯营乡吕集村等地生产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的补肾壮阳类、降糖降压类等假冒保健品,吕某伟还在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沈阳市、重庆市、河南省信阳市等药交会上散发保健品代加工名片,进行宣传,招揽客户。吕某某生产假冒保健品后通过物流发货对外销售给李某(另案处理)等人,李某又包装成“圣傲”牌雪源软胶囊、“逸身沁”牌红花红景天软胶囊等假冒保健品,面向全国销售。其间,吕某省还伙同吕某伟自行生产此类假冒保健品对外邮寄销售。截至案发,吕某某通过物流向李某等人销售非法生产的保健品,并通过他人银行账户收取货款5173425元。吕某省涉案金额3020047元,吕某伟涉案金额345780元。经抽样检验,上述保健品及原料中检测出国家禁止添加的格列本脲和西地那非成分。
2.裁判结果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2019年)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吕某省、吕某伟在生产、销售的假冒保健品中掺入国家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其中,吕某某销售金额517万余元,吕某省销售金额302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吕某伟销售金额34万余元,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吕某某、吕某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吕某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据此,依法判处:一、被告人吕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万元。二、被告人吕某省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0万元;撤销缓刑与前罪所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0.3万元。三、被告人吕某伟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四、对被告人吕某某、吕某省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3.典型意义
为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坚决贯彻依法从严惩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危害食药安全刑事案件,综合利用自由刑、财产刑等刑罚措施,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保障刑法实施的效果,对此类犯罪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其中,针对危害食药安全犯罪的贪利性特点,注重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剥夺再犯能力和条件。近年来,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药品予以销售案件多发,这些保健食品中虽添有药品,但仍以食品名义对外销售,依据相关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此类案件危害性大,一直以来都是打击的重点。本案中,被告人吕某某等人生产、销售金额达500余万元,从中获取巨额利益,一、二审法院在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除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外,还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斩断其再犯的经济基础。
NO.2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
(一)北京杨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1.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某村经营一家早餐店。2019年1月11日,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工作人员向其经营的早餐店送达《关于餐饮业小麦粉制品禁止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食品添加剂的告知书》,明确向其告知了国家关于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2019年1月15日,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工作人员对杨某某经营的早餐店进行执法检查,并对其制作用于出售的包子进行取样检测。经检测,杨某某当日制作并出售的包子中铝残留量为1002mg/kg。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月15日被民警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民警在其早餐店内当场查获并扣押含铝泡打粉一桶。
2019年3月28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起公诉。
2.裁判结果
2019年6月28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3.典型意义
一是坚决贯彻“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惩罚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生产、销售含铝泡打粉包子的行为看似普通,消费者偶尔食用可能也不会产生严重后果,但是如果长期食用此类食品,铝元素会附着在体内无法代谢,给人体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会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因此,必须用最严谨的标准规范添加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本案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严格监管,公安机关及时侦查,检察机关坚持罚当其罪,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人民法院及时作出有罪判决,并对被告人杨某某处以罚金,体现了执法、司法机关坚决贯彻“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惩罚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决心。食品安全无小事,只要被告人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就应依法严厉惩处。
二是本案的办理,对规范市场、保护食品安全具有重要警示和示范意义。一方面对执法、司法机关严格履行监管和司法职责有着很强的示范作用,另一方面,对那些不遵守国家法律、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具有很强的警示作用,可以起到从源头上遏制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效果。
三是结合案例开展普法宣传,预防此类犯罪再次发生。本案中,执法、司法机关主动到食品生产销售集中的场所,结合包括本案在内的典型案例开展宣传,通过展板展示、社区主题讲座等形式,解读法律法规、以案释法,有力震慑了可能存在的违法苗头。从近三个月执法办案反馈来看,发案区域内未再发现此类犯罪行为,切实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维护了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二)上海李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1.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为上海某药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房公司)药品采购负责人。自2017年9月起,李某私自从非正规渠道低价购入大量来源不明的中药饮片,由仓库负责人、被告人齐某春负责管理、收发,将上述中药饮片配送至药房公司门店进行销售。期间,李某、齐某春还对部分中药饮片进行包装和贴标。
2018年2月27日,上海市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上海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对药房公司某门店检查时,当场查获3包上述来源不明的中药饮片,随后民警将该店店长、被告人丁某春抓获。次日,公安机关对药房公司仓库依法搜查,当场查获300余种上述来源不明的中药饮片和30张用于贴标的药品合格证,并将仓库负责人、被告人齐某春抓获。同年3月3日,公安机关在浙江省嘉兴市将被告人李某抓获归案。
经上海市食药监局认定,上述从药房公司某门店查获的3包中药饮片和从仓库查获的216种中药饮片是假药。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上述涉案药品中的24种中药饮片抽检,有14种性状、成分或含量等不符合《中国药典》或《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标准的规定。
2018年6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以李某、丁某春、齐某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移送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9月6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李某、齐某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丁某春涉嫌销售假药罪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2.裁判结果
2018年11月13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李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齐某春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丁某春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齐某春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3.典型意义
本案是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充分发挥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准确、有效打击中药领域假药犯罪的典型案件。
一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形成打击合力,保障中药行业良性健康发展。中药是中国特色医疗卫生体系的瑰宝,国家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推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但近年来,有少数不法分子利益熏心、弄虚作假,导致中药市场出现了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的状况,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本案中,行政执法机关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并移送违法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扣押关键物证,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提前介入,提出引导侦查取证意见建议,确保及时固定和收集证据,为法院后续依法裁判奠定了基础。本案为打击中药饮片领域违法犯罪提供了样本,有助于警示中药经营者在从业过程中严格依法规范经营,促进中药行业良性健康发展。
二是精准把握案件定性,严格按照中药标准认定实质假药。中药类产品属性繁多,既有“食药同源”产品,又有纯药物类甚至毒性产品等。检察机关在引导侦查取证过程中,第一时间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就查获的中药产品分类问题进行研讨,明确应结合实际用途、销售地点、包装特征、宣传情况等方面,准确界定涉案产品是否属于药品,进而研判是否应当认定为假药。经检测,在抽检的24种中药饮片中,有14种涉案中药饮片属于“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以及“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实质假药,明确了涉案假药的实质危害性。
三是对标“四个最严”,强化追究刑责后的社会治理。为了体现“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在本案刑事判决后,检察机关建议上海市药品监管部门将李某、齐某春、丁某春三人纳入药品从业“黑名单”,除对涉案单位行政罚款外,药房公司及其涉案下属门店均已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彻底杜绝了涉案人员继续从事药品经营的可能,充分体现了“四个最严”的惩治效果。
(三)江苏海安朱某某等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基本案情
2018年7月,江苏省海安市市民张某听信网络药品销售人员关于“医保回收药、价廉物美”的宣传,为其做过心脏搭桥手术的妻子,从网上以每盒50元的低价购得预防血栓药品“波立维”30盒。张某购买后却发现药品包装粗糙,遂送药至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该局鉴定该“波立维”为假药后,随即向公安机关移送这一涉嫌犯罪案件线索。
经查明,2017年2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涉案“波立维”“立普妥”“可定”等9种药品系他人生产的假药,仍大量购入,并组织被告人吴某某等5人通过层层发展下线的方式在全国多地通过微信销售牟利。山东、湖北、云南3家连锁药企以及白某某等42人参与其中,各犯罪单位及犯罪行为人均明知所销售的药品系假药,仍公开销售,造成假药在全国众多地区扩散。朱某某个人销售假药83.7万余元,被害人达2000余人。
2019年4月22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上述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涉嫌销售假药罪,向海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裁判结果
2019年7月9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某某等42人及3家单位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朱某某销售假药80余万元,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1万元,其余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一个月至有期徒刑四年不等的刑罚,三被告单位被判处罚金。判决宣告禁止徐某某等38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判令朱某某等在全国发行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发出消费警示,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共计238万余元。
各被告人、被告单位均认罪服判,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3.典型意义
一是落实“四个最严”要求,重拳打击确保“一个不放过”。本案中,假药销售系通过网络进行,查处难。犯罪嫌疑人销售的“波立维”“立普妥”“可定”等药基本都是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的“救命药”,假药流入市场,直接危害患者的生命安全,社会危害极大。执法和司法机关以高度的责任心,全力投入案件,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涉案线索后,立即启动两法衔接相关工作。公安机关及时立案,检察机关同步介入,共同会商案情,制定侦查方案,共同派员调查取证,朱某某到案后,根据朱某某的交代和网络销售痕迹,将涉网的犯罪嫌疑人一网打尽。同时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及时告知被害人案件进展,引导被害人理性维权。
二是坚持不枉不纵,依法精准指控犯罪。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始终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运用证据完善指控体系,确保庭审效果。首先,根据上游犯罪行为人朱某某犯罪团伙中的徐某、周某、于某等人罪行较轻、希望从轻的心理状态综合考量,适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这三名被告人认识到只有认罪伏法才有出路,他们稳定的供述,为庭审提供了有力支撑,促使被告人朱某某当庭认罪,确认上游犯罪行为人购买的药品均系假药。结合扣押药品的鉴定结论,证实整个销售链条的药品均为假药,通过下游犯罪行为人的聊天记录、物流清单、转账记录、扣押账本等书证逐一厘清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除有个别被告人提出少量药品被其自用,其他被告人均未提出相反辩解,所有被告人均认罪服判,无一上诉。
三是通过公益诉讼,综合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助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要求,海安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同步推进刑事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让销售假药的犯罪分子既承担刑事责任,又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该院经审查案件,探索性提出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全国发行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发出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不要购买和服用涉案假药的诉讼请求,均得到了法院判决支持。惩罚性赔偿金将纳入消费公益金,用于受害群众的救助性赔付,全面保护受害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是延伸检察职能,促进社会治理。检察机关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发出职业禁止令,得到了法院判决支持。同时,向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加大对本地药品市场包括正规药店的监管力度。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采纳落实该检察建议,积极开展全市场专项整治,加大宣传力度。该案被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写入2019年7月失信风险警示报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药品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同时帮助广大消费者进一步提高了用药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食品行业洁净室是否合格,已然成为了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
中央依法治国办联合相关部门
发布食药监管执法司法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报2020.1.10公布)
NO.1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一)江苏付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1.基本案情
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付某某知道其从上家购进的“曲芝韵”、“古方”等非正规渠道生产的减肥胶囊可能含有危害人体健康成分,仍通过被告人张某等人在网上销售。张某在收取买家订单和货款后,将买家信息、货物种类、数量通过微信发送给付某某,付某某根据张某的发货订单,从广东省广州市将减肥胶囊及包装材料寄给张某的客户王某、贡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金额共计21万余元。2018年4月8日,公安机关在付某某处查获“曲芝韵”减肥胶囊2705瓶、“古方”减肥胶囊2475瓶、粉色胶囊3107瓶、散装胶囊20余公斤及包装材料、快递单、账本等物品。经检测,从付某某处查获的“曲芝韵”、“古方”、粉色减肥胶囊及散装胶囊中均检测出法律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
2.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2019年)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张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二被告人涉案金额均超过20万元,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依法惩处。付某某、张某共同实施的销售行为部分,构成共同犯罪。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付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被告人张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万元;扣押的有毒、有害食品依法没收。
3.典型意义
近年来,危害食药安全犯罪出现向互联网蔓延的新趋势,犯罪分子利用淘宝等网店、微信朋友圈及快递服务等便利条件实施犯罪,参与人员多,牵涉地域广,犯罪手段隐蔽。相关部门不断提高打击力度,应对危害食药安全网络犯罪的新趋势,取得良好效果。本案中,被告人付某某从他人处购进非正规减肥胶囊产品,通过张某等人在网上销售,张某通过网络向其客户加价销售,将订单信息通过微信发给付某某,由付某某直接发货,一、二审法院认为付某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综合发货明细和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并结合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认定销售数量和犯罪金额,认定和处理依据确实、充分,为有力打击危害食药安全网络犯罪提供了经验和参考。
(二)陕西李某某等非法经营案
1.基本案情
2009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挂靠西安某医药公司,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李某某将非法购进的药品存放于其租赁的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三处民房内,后加价销售给药店、个人及其实际控制的西安市某诊所。被告人李某利在明知李某某没有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受雇于李某某负责管理库房药品发放、记账,帮助其销售药品。2017年2月22日,公安机关在李某某租赁的民房内查获大量未销售的药品及销售账本。经鉴定,李某某、李某利非法经营药品的金额共计16383365.12元。
2.裁判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2018年)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利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金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某作为经营负责人,联系挂靠单位、租赁房屋、购买药品、雇佣并指使他人对外销售,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利受雇于李某某,负责药品收发、记账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李某利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扣押在案的药品依法予以没收。
3.典型意义
食药安全监管要严把每一道防线,不仅要严管生产环节,维护生产秩序,保证食品、药品质量,还要严管流通环节,维护流通秩序,打击非法经营等行为。药品生产、储运、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专业性强,风险性高,加强药品经营许可监管,严管流通秩序,对保证药品安全亦尤为重要。被告人李某某等非法经营一案是发生在药品流通领域的一起重大典型案件。李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采取挂靠有经营资质企业的方式,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从2009年至2017年案发,无资质从事药品经营达8年之久,经营行为长期脱离监管,销售金额达1600余万元,严重破坏药品经营管理秩序,依法惩处各被告人,对有效扼制相关犯罪,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三)河南吕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1.基本案情
自2013年起,被告人吕某某购进生产设备及空胶囊壳等大量生产原料,先后伙同被告人吕某省、吕某伟、吕某运(另案处理)等人辗转在河南省中牟县白沙镇大雍庄、沈丘县南杨集、冯营乡吕集村等地生产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的补肾壮阳类、降糖降压类等假冒保健品,吕某伟还在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沈阳市、重庆市、河南省信阳市等药交会上散发保健品代加工名片,进行宣传,招揽客户。吕某某生产假冒保健品后通过物流发货对外销售给李某(另案处理)等人,李某又包装成“圣傲”牌雪源软胶囊、“逸身沁”牌红花红景天软胶囊等假冒保健品,面向全国销售。其间,吕某省还伙同吕某伟自行生产此类假冒保健品对外邮寄销售。截至案发,吕某某通过物流向李某等人销售非法生产的保健品,并通过他人银行账户收取货款5173425元。吕某省涉案金额3020047元,吕某伟涉案金额345780元。经抽样检验,上述保健品及原料中检测出国家禁止添加的格列本脲和西地那非成分。
2.裁判结果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2019年)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吕某省、吕某伟在生产、销售的假冒保健品中掺入国家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其中,吕某某销售金额517万余元,吕某省销售金额302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吕某伟销售金额34万余元,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吕某某、吕某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吕某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据此,依法判处:一、被告人吕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万元。二、被告人吕某省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0万元;撤销缓刑与前罪所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0.3万元。三、被告人吕某伟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四、对被告人吕某某、吕某省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3.典型意义
为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坚决贯彻依法从严惩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危害食药安全刑事案件,综合利用自由刑、财产刑等刑罚措施,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保障刑法实施的效果,对此类犯罪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其中,针对危害食药安全犯罪的贪利性特点,注重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剥夺再犯能力和条件。近年来,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药品予以销售案件多发,这些保健食品中虽添有药品,但仍以食品名义对外销售,依据相关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此类案件危害性大,一直以来都是打击的重点。本案中,被告人吕某某等人生产、销售金额达500余万元,从中获取巨额利益,一、二审法院在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除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外,还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斩断其再犯的经济基础。
NO.2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
(一)北京杨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1.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某村经营一家早餐店。2019年1月11日,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工作人员向其经营的早餐店送达《关于餐饮业小麦粉制品禁止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食品添加剂的告知书》,明确向其告知了国家关于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2019年1月15日,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工作人员对杨某某经营的早餐店进行执法检查,并对其制作用于出售的包子进行取样检测。经检测,杨某某当日制作并出售的包子中铝残留量为1002mg/kg。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月15日被民警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民警在其早餐店内当场查获并扣押含铝泡打粉一桶。
2019年3月28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起公诉。
2.裁判结果
2019年6月28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3.典型意义
一是坚决贯彻“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惩罚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生产、销售含铝泡打粉包子的行为看似普通,消费者偶尔食用可能也不会产生严重后果,但是如果长期食用此类食品,铝元素会附着在体内无法代谢,给人体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会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因此,必须用最严谨的标准规范添加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本案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严格监管,公安机关及时侦查,检察机关坚持罚当其罪,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人民法院及时作出有罪判决,并对被告人杨某某处以罚金,体现了执法、司法机关坚决贯彻“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惩罚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决心。食品安全无小事,只要被告人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就应依法严厉惩处。
二是本案的办理,对规范市场、保护食品安全具有重要警示和示范意义。一方面对执法、司法机关严格履行监管和司法职责有着很强的示范作用,另一方面,对那些不遵守国家法律、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具有很强的警示作用,可以起到从源头上遏制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效果。
三是结合案例开展普法宣传,预防此类犯罪再次发生。本案中,执法、司法机关主动到食品生产销售集中的场所,结合包括本案在内的典型案例开展宣传,通过展板展示、社区主题讲座等形式,解读法律法规、以案释法,有力震慑了可能存在的违法苗头。从近三个月执法办案反馈来看,发案区域内未再发现此类犯罪行为,切实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维护了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二)上海李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1.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为上海某药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房公司)药品采购负责人。自2017年9月起,李某私自从非正规渠道低价购入大量来源不明的中药饮片,由仓库负责人、被告人齐某春负责管理、收发,将上述中药饮片配送至药房公司门店进行销售。期间,李某、齐某春还对部分中药饮片进行包装和贴标。
2018年2月27日,上海市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上海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对药房公司某门店检查时,当场查获3包上述来源不明的中药饮片,随后民警将该店店长、被告人丁某春抓获。次日,公安机关对药房公司仓库依法搜查,当场查获300余种上述来源不明的中药饮片和30张用于贴标的药品合格证,并将仓库负责人、被告人齐某春抓获。同年3月3日,公安机关在浙江省嘉兴市将被告人李某抓获归案。
经上海市食药监局认定,上述从药房公司某门店查获的3包中药饮片和从仓库查获的216种中药饮片是假药。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上述涉案药品中的24种中药饮片抽检,有14种性状、成分或含量等不符合《中国药典》或《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标准的规定。
2018年6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以李某、丁某春、齐某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移送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9月6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李某、齐某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丁某春涉嫌销售假药罪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2.裁判结果
2018年11月13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李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齐某春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丁某春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齐某春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3.典型意义
本案是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充分发挥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准确、有效打击中药领域假药犯罪的典型案件。
一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形成打击合力,保障中药行业良性健康发展。中药是中国特色医疗卫生体系的瑰宝,国家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推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但近年来,有少数不法分子利益熏心、弄虚作假,导致中药市场出现了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的状况,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本案中,行政执法机关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并移送违法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扣押关键物证,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提前介入,提出引导侦查取证意见建议,确保及时固定和收集证据,为法院后续依法裁判奠定了基础。本案为打击中药饮片领域违法犯罪提供了样本,有助于警示中药经营者在从业过程中严格依法规范经营,促进中药行业良性健康发展。
二是精准把握案件定性,严格按照中药标准认定实质假药。中药类产品属性繁多,既有“食药同源”产品,又有纯药物类甚至毒性产品等。检察机关在引导侦查取证过程中,第一时间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就查获的中药产品分类问题进行研讨,明确应结合实际用途、销售地点、包装特征、宣传情况等方面,准确界定涉案产品是否属于药品,进而研判是否应当认定为假药。经检测,在抽检的24种中药饮片中,有14种涉案中药饮片属于“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以及“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实质假药,明确了涉案假药的实质危害性。
三是对标“四个最严”,强化追究刑责后的社会治理。为了体现“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在本案刑事判决后,检察机关建议上海市药品监管部门将李某、齐某春、丁某春三人纳入药品从业“黑名单”,除对涉案单位行政罚款外,药房公司及其涉案下属门店均已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彻底杜绝了涉案人员继续从事药品经营的可能,充分体现了“四个最严”的惩治效果。
(三)江苏海安朱某某等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基本案情
2018年7月,江苏省海安市市民张某听信网络药品销售人员关于“医保回收药、价廉物美”的宣传,为其做过心脏搭桥手术的妻子,从网上以每盒50元的低价购得预防血栓药品“波立维”30盒。张某购买后却发现药品包装粗糙,遂送药至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该局鉴定该“波立维”为假药后,随即向公安机关移送这一涉嫌犯罪案件线索。
经查明,2017年2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涉案“波立维”“立普妥”“可定”等9种药品系他人生产的假药,仍大量购入,并组织被告人吴某某等5人通过层层发展下线的方式在全国多地通过微信销售牟利。山东、湖北、云南3家连锁药企以及白某某等42人参与其中,各犯罪单位及犯罪行为人均明知所销售的药品系假药,仍公开销售,造成假药在全国众多地区扩散。朱某某个人销售假药83.7万余元,被害人达2000余人。
2019年4月22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上述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涉嫌销售假药罪,向海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裁判结果
2019年7月9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某某等42人及3家单位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朱某某销售假药80余万元,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1万元,其余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一个月至有期徒刑四年不等的刑罚,三被告单位被判处罚金。判决宣告禁止徐某某等38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判令朱某某等在全国发行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发出消费警示,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共计238万余元。
各被告人、被告单位均认罪服判,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3.典型意义
一是落实“四个最严”要求,重拳打击确保“一个不放过”。本案中,假药销售系通过网络进行,查处难。犯罪嫌疑人销售的“波立维”“立普妥”“可定”等药基本都是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的“救命药”,假药流入市场,直接危害患者的生命安全,社会危害极大。执法和司法机关以高度的责任心,全力投入案件,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涉案线索后,立即启动两法衔接相关工作。公安机关及时立案,检察机关同步介入,共同会商案情,制定侦查方案,共同派员调查取证,朱某某到案后,根据朱某某的交代和网络销售痕迹,将涉网的犯罪嫌疑人一网打尽。同时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及时告知被害人案件进展,引导被害人理性维权。
二是坚持不枉不纵,依法精准指控犯罪。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始终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运用证据完善指控体系,确保庭审效果。首先,根据上游犯罪行为人朱某某犯罪团伙中的徐某、周某、于某等人罪行较轻、希望从轻的心理状态综合考量,适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这三名被告人认识到只有认罪伏法才有出路,他们稳定的供述,为庭审提供了有力支撑,促使被告人朱某某当庭认罪,确认上游犯罪行为人购买的药品均系假药。结合扣押药品的鉴定结论,证实整个销售链条的药品均为假药,通过下游犯罪行为人的聊天记录、物流清单、转账记录、扣押账本等书证逐一厘清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除有个别被告人提出少量药品被其自用,其他被告人均未提出相反辩解,所有被告人均认罪服判,无一上诉。
三是通过公益诉讼,综合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助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要求,海安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同步推进刑事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让销售假药的犯罪分子既承担刑事责任,又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该院经审查案件,探索性提出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全国发行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发出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不要购买和服用涉案假药的诉讼请求,均得到了法院判决支持。惩罚性赔偿金将纳入消费公益金,用于受害群众的救助性赔付,全面保护受害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是延伸检察职能,促进社会治理。检察机关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发出职业禁止令,得到了法院判决支持。同时,向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加大对本地药品市场包括正规药店的监管力度。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采纳落实该检察建议,积极开展全市场专项整治,加大宣传力度。该案被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写入2019年7月失信风险警示报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药品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同时帮助广大消费者进一步提高了用药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食品行业洁净室是否合格,已然成为了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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